德国刑事诉讼法 德国刑事诉讼法不起诉
1、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是否搜查,只允许由法官,在延误就有危险时也允许由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决定”,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37页法国在现行犯罪的侦查中,搜查权属于司法警察官和司法官正式侦查。
2、英国和美国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在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虽然原则上被害人个人有起诉的权利,然而除部分犯罪外,在1985年刑事起诉法实施前,绝大多数案件是由警察开始起诉程序的前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5条。
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了8类轻微的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以外,都是公诉案件德国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实行法制原则又称起诉法定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又引入机会原则又称起诉便宜原则,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以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
4、1 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2 确立了起诉预审 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3 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4 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5、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诉讼,即决定暂缓起诉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实行暂缓起诉决定,须经被告人同意可见,经犯罪嫌疑人同意是检察官决定暂缓起诉的普遍。
6、德国刑事诉讼法理论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说谎被告人不仅可以保持沉默,而且可以说谎或通过否认暍歪曲事实真相以试图避免自证其罪或逃避受到定罪后果棳并且在这样做时,被告人不会被指控犯有伪证罪而受到刑罚处罚2。
7、二理论上的争议 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 刑事案件立案 后第 一审 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
8、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994修改并生效第136条第一款对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作了专门规定“初次讯问开始时,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的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
9、该条内容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条等规定相类似,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当今其他法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刑事审判的固有规律从总体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并不是孤立的因为鉴于在。
10、被害人,被告人,自诉人等诉讼参与人 全球三大主要诉讼构造又称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 , 职权主义 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 混合式 以日本和意大利为代表,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受法国和德国影响较大诉讼结构属职权。
11、或者在预审结束之后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命令进行他认为需要的任何侦查行为”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为了调查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所有的对于裁判具有意义的事实证据上”。
12、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日本法国德国规定。
13、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德国检察机关享有对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司法人员来完成 已赞过 已踩过lt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百度网友7ec5e09ae 20090318 知道答主 回答量23 采纳率。
14、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了强制辩护制度,被告人必须有将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则法庭审判活动方为合法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0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述情况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州高级法院或者州法院第一审审判被指控人被。
15、各国都本着重罪原则将电子监听限制在一定的适用范围内,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德日的列举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00a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监听的犯罪包括叛国罪侵害国家利益罪刑事和各种恐怖组织犯罪杀人绑架抢劫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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