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一用人单位不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制作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并补签合同 二劳动者还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一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
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防范用工风险,避免不必要的增加用工成本,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你把法律搞错了,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不是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不重复 因为劳动合同法2008年才出吧,当时很多国企不规范,没有劳动合同,所以加这么一条 第一项是针对其他企业 第二项是针对国企改制和出此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 两款的对象不一样,所以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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